加州(CA)居民认定细则
加州居民通常依据住所(domicile)与居住事实认定。居民需就全球收入申报州所得税。
认定框架
- 住所与意图:是否将加州视为永久或不定期的居住地;搬迁是否为临时性质。
- 居住事实:停留天数、家庭与工作重心、财产与社会联系、返回计划。
- 安全港规则:长期外派(约 546 天)可适用安全港(须符合雇佣合同与在加临时停留限制等)。
常见证据清单
- 住房与物业:在加州的自住房或长期租赁、非加州主要住所证明。
- 家庭与学校:配偶子女是否在加州居住与就读。
- 执照与登记:驾照、车辆登记、选民登记所在地。
- 银行与医疗:主要账户、医生与保险网络所在地。
- 工作与商业:雇主地点、业务运营地与固定营业场所。
- 返回计划:外派合同期限、机票与行程、租约与搬迁记录。
代表性案例与观点
- Stephen F. Bragg(加州税务上诉委员会 2003):住所与意图、生活联系的综合判断。
- 其他上诉案例强调:证据的整体性与一致性优于单一指标。
安全港细则
- 条件:在雇佣相关合同下,连续不间断在加州境外满 546 天。
- 返回加州:各纳税年度内返回加州合计不超过 45 天视为临时停留。
- 配偶/RDP:伴随在境外满 546 天者同享安全港认定。
- 例外:任一纳税年度的无形资产收入超过 $200,000;或离境的主要目的为规避个人所得税;或不满足不间断 546 天。
- 示例:一年合同+三个月回加州再签新合同,因不构成不间断 546 天而不符合安全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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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示:请结合个人情况与当年指引填报,并保留佐证材料(票据、行程、刷卡记录)。
官方链接与资料
提示:具体适用条件与门槛以 FTB 当年指南与公告为准。